发布时间:2025-10-15 17:58:08    次浏览
怎样看待坤坤事件?据了解,坤坤系母婴传播患上的艾滋病。据坤坤爷爷说,他的大儿子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坤坤的妈妈,那时,坤坤妈妈已怀有3个月身孕。坤坤妈妈跟爸爸没领结婚证,2005年两人同居,生下坤坤第二年就走了。在坤坤3岁之后,坤坤妈妈就音信全无,再也没有回来探望过坤坤。有人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坤坤爷爷同村民驱逐坤坤的做法构成遗弃罪;也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从刑法来看,l979年刑法(下称79年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l997年刑法(下称97年刑法)修改及此后的几次刑法修正案中,遗弃罪的内容没作任何改动。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扶养义务是指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的义务。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为此,遗弃行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按遗弃罪来处理。据此,包括坤坤爷爷在内的200余位村民用写“联名信”的方式,试图将坤坤驱离出村,并不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坤坤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关法律义务便无从谈起。加之,坤坤与男方无血缘关系,无法律上的亲属身份关系,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遗弃罪在新、旧刑法典中的位置已发生变化,在97年刑法中,遗弃罪处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在79年刑法中,它属于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立法者既然把遗弃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就不能将法益理解为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应理解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那么,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也要重新解读,对“扶养义务”应作出符合法益的解释。扶养本质上是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生活下去。为此,除了提供生存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拒绝扶养”应是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鉴于此,哪些人具有扶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确定,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来确定。因此,遗弃罪的主体和对象不仅限于同一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坤坤爷爷在内的200余位村民用写“联名信”的方式试图将坤坤驱离出村,存在构成遗弃罪的可能性。在域外的立法例中,遗弃罪的主体和对象往往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之间。德国刑法中将遗弃罪的遗弃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不作为的遗弃,二是作为的移置,即将他人移置于无援状态之下。具有保护责任的人,其遗弃行为既可以是不作为的遗弃,也可以是作为的移置;没有保护责任的人,只有在实施移置这种行为时,才成立遗弃罪。但不管哪一种遗弃,都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日本刑法中的遗弃罪是指使他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分为单纯遗弃罪与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其中,单纯遗弃罪是指将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移置危险场所。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是指对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遗弃上述人员或者不给予其生存所必要的保护行为,包括积极的移置、消极离去以及单纯不保护的行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的主体虽为特殊主体,但也不限于具有亲属关系,其范围是根据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确定的。刑法的解释离不开所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l979年制定刑法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尚未控制人口增长,大家庭结构普遍存在,“养儿防老”还是主流观念。当时对遗弃罪的犯罪构成按通说的解读是比较合理的。而从l979年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开始进入高速转型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城乡二元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以及社会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消费方式、价值取向今非昔比。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通说关于遗弃罪犯罪构成的解读不能有效规制家庭之外层出不穷的新类型的遗弃行为,既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应当对刑法中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解读,以更好地保护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弱势群体受扶养的权利。